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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备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9:21:02   |   来源:  |   阅读数:21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设局 发文文号:[2006]139号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市直管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

先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备案的通知》(冀建材[2006]40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及时办理起重设备使用前登记备案手续,有效控制塔机事故的发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对本单位的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及时到市安监站办理编号证,并在使用前按时限办理使用前监督备案手续。

三、起重设备检测单位要严格落实检测规范,保证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可靠,对未办理编号的起重设备不得进行检测。同时,外省、市起重设备检测单位如要进入我市范围从事机械检测活动前必须到建设局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备案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省建设厅  设备检测单位    备案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高怀生             (共印:100份)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材[2006]405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检验检测单位备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切实做好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行为,现将全省第一批在省建设厅申请并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均不得专门指定(或认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凡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核准(或计量认证),并在省建设厅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均可在全省两工地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外省、市检验检测单位到我省两工地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告知手续。

二、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检验检测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刁蛮专横、推诿拖拉的检验检测单位,一经发现,省、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与该单位约谈,视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在两工地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等处罚措施,规范检验检测单位的从业行为。

三、全省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相配套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规程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基础、承载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安全附(配)件等重要部位和项目应进行严格检验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部位和项目提出整改报告,并对整改后的重要部位和项目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由检验检测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检验检测单位一经发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告之该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机械设备。

四、省建设厅于每年年底对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已不适合在两工地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取消备案。

 附件:全省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备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