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文件
- 工作动态
- 企业信用管理
- 文明工地
- 联系我们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9:23:19 | 来源: | 阅读数:29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设局 发文文号:[2006]140号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及市属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材[2006]40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考核发证工作按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备案: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核准(或计量认证),并在省建设厅备案。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检验检测前必须到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性备案,并遵守《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否则其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依据。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检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有效期内转场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者进行专项应急响应演练。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地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杜绝建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 省建设厅 起重设备管理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
打印:耿剑校对:王天全 (共印: 100份)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材[2006]404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一)岗位分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员统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1)塔式重机司机,(2)移动式起重机司机,(3)施工升降机司机, (4)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司机,(5)起重机指挥(信号)工,(6)起重机司索工,(7)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8)起重有机械设备核验员,(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符合的条件:
l、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岗位从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理论课考试合格,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四)考核发证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工作。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各市应设立一个能够进行操作技能考试的考场,不具备操作能考试条件的市,省建设厅将统一安排操作技能考试。
(五)培训机构
专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在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许可,并向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教学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己开展培训工作,不具在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省建设厅备案的机构进行培训。
(六)《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每2年审核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厅审核合格的,在证书上签年检合格章。对在2年内无违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培训的,照有关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七)对2003年8月份以来已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安排年检审核工作。
1、基础理论辅导与考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设厅领取教材和试卷,教材提前发给学员自学(自学时间应不少于36个小时),由各市组织辅导并考试(时间不少于4小时)。设备管理、起重机拆装的辅导教材是:《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手册》和《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起重机指挥(信号)与司索、起重机司机的辅导教材是:《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手册》和《起重机司机司索与指挥》)
2、考核内容及要求:参加年检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种作业人员应提供如下证明: (1)县级及以上医院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报告;(2)在2003、2004、2005年没有责任事故 及违法违章作业记录;(3)理论笔试合格成绩单。
3、考核签证:各市将符合考核标准要求的证书收齐,统一到省建设厅办理年度考核合格签证手续。此项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
(一)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从事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于2006年5月30日前(各市负责通知在本地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到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省建设厅对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下文通告。没有列入省建设厅通告名单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依据。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检验: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使用或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通过了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且在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有效期内转场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并出具核检报告;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具备核验条件的,可以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整机检验检测周期为2年,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检测周期为1年。
(四)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 [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或地方标准规定。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并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安装或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质量安全缺陷未检测出来,致使不合格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当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推销、租赁、安装、拆卸业务,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所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单位,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业务。所安装、拆卸与各类型起重机械设备,应有完整、合理的安装和拆卸方案,经本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和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
所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均应建立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发,报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或者进行专项应急响应演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没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方案和没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急预案的,应责令停止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或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各市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要填报《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厅报告。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
主题词:机械设备管理通知
抄报:建设部在质量安全司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及市属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材[2006]40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考核发证工作按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备案: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核准(或计量认证),并在省建设厅备案。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检验检测前必须到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性备案,并遵守《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否则其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依据。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检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有效期内转场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者进行专项应急响应演练。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地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杜绝建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立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省建设厅 起重设备管理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
打印:耿剑校对:王天全 (共印: 100份)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材[2006]404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一)岗位分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员统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1)塔式重机司机,(2)移动式起重机司机,(3)施工升降机司机, (4)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司机,(5)起重机指挥(信号)工,(6)起重机司索工,(7)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8)起重有机械设备核验员,(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符合的条件:
l、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岗位从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理论课考试合格,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四)考核发证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工作。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各市应设立一个能够进行操作技能考试的考场,不具备操作能考试条件的市,省建设厅将统一安排操作技能考试。
(五)培训机构
专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在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许可,并向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教学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己开展培训工作,不具在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省建设厅备案的机构进行培训。
(六)《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每2年审核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厅审核合格的,在证书上签年检合格章。对在2年内无违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培训的,照有关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七)对2003年8月份以来已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安排年检审核工作。
1、基础理论辅导与考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设厅领取教材和试卷,教材提前发给学员自学(自学时间应不少于36个小时),由各市组织辅导并考试(时间不少于4小时)。设备管理、起重机拆装的辅导教材是:《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手册》和《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起重机指挥(信号)与司索、起重机司机的辅导教材是:《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手册》和《起重机司机司索与指挥》)
2、考核内容及要求:参加年检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种作业人员应提供如下证明: (1)县级及以上医院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报告;(2)在2003、2004、2005年没有责任事故 及违法违章作业记录;(3)理论笔试合格成绩单。
3、考核签证:各市将符合考核标准要求的证书收齐,统一到省建设厅办理年度考核合格签证手续。此项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
(一)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从事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于2006年5月30日前(各市负责通知在本地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到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省建设厅对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下文通告。没有列入省建设厅通告名单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依据。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检验: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使用或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通过了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且在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国家规定检验检测年限(2年)的有效期内转场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并出具核检报告;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具备核验条件的,可以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整机检验检测周期为2年,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检测周期为1年。
(四)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 [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或地方标准规定。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并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安装或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质量安全缺陷未检测出来,致使不合格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当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推销、租赁、安装、拆卸业务,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所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单位,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业务。所安装、拆卸与各类型起重机械设备,应有完整、合理的安装和拆卸方案,经本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和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
所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均应建立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发,报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或者进行专项应急响应演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没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方案和没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急预案的,应责令停止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或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各市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要填报《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厅报告。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机械设备管理通知
抄报:建设部在质量安全司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