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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5 02:28:44   |   来源:  |   阅读数:48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发〔2016〕256号 发文时间:2016年08月2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从严治理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立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开始,在全市开展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的(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住建局负责对市中心区项目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或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情况;

2.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有无拖欠情况;

3.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无出借靠挂资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

4.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5.在建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情况;

6.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履约情况;

7.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中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存在离岗、挂名等现象,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以上检查内容由市场处牵头,招标办、造价站共同实施。)

8.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

9.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况;

10.检查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11.对项目经理及其他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及量化考核;

12.对现场施工人员资格及任职单位进行检查及量化考核;

13.检查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14.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及量化考核,重点核查总监理工程师落实质量安全六项规定的情况和监理资料,包括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情况等。

    15.对现场监理人员资格及任职单位进行检查及量化考核。

   (以上检查内容由工程处牵头,质监站、安监站共同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住建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局属相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迅速行动,切实组织好辖区内的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全面检查,深入摸排。市住建局负责对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各自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过筛子”式的检查,避免遗漏问题。

   (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工作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一是如果发现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立即督促建设(开发)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督促施工企业限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月领取工资;对直接用工企业或劳务队伍拒不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责成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二是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履职的,要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341号)第八条“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签署施工文件或资料,任何人员不得代签。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一线指挥生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有关监管机构凡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一次不在现场的,予以书面警告;二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全市(县)通报;三次不在现场的,视为转包行为,对施工企业和相关项目经理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三是对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履约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一,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第二,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第三,在前两条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四是对不符合检查内容第8条和第9条要求的,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五是对违反第10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处罚。六是对违反第11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处罚。七是对违反第12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八是对违反第13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处罚。九是对违反第14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监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责令整改到位的同时,依法依规予以通报、纳入信用记录、撤销或建议撤销企业资质的处罚。十是对违反第15条检查内容的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处罚。

   (四)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检查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任何礼金、礼品和纪念品。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