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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2017-07-11
发布时间:2024-01-02 02:23:58   |   来源:  |   阅读数:33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发〔2017〕183号 发文时间:2017年07月1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唐山市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定于2017715日至8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

 

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目的

全面排查和消除所有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认真查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     专项检查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三、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检查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的情况;

2.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存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情况;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年检;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作安全评估的情况;

5.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8.设备产权单位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技术档案包括登记备案手续、设备的历次使用备案手续,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9.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其他安全事故隐患。

()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771日至715日。

2.专项检查阶段716日至815日,具体安排如下:

1715日至85日,市安监站对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86日至815日,市安监站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在施工程的30%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和所施工的在建项目,对照专项检查内容要求,逐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整改。

(专项检查时,各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到场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立即封停,并对设备产权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起重设备检查表.xls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