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文件
  • 工作动态
  • 企业信用管理
  • 文明工地
  • 联系我们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0 02:32:50   |   来源:  |   阅读数:42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发文文号:唐建安字[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安监站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建筑行业“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春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的情况。

(二)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是否存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 

(三)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是否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年检。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作安全评估的情况。

(五)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其他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方式

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由市安监站负责组织检查;县区安监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专项检查。检查采取看现场、查资料、测实物、听汇报的方式进行。市安监站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县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安监机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认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重要性,抽调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认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各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日常工作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三)专项检查时,各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到场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一律停工整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企业和相关人员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DB13(J)73-2008(节选)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DB13(J)73-2008(节选)

一、根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使用现状和环境,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详见规程3.1.2):

1、起重力矩400 kN·m以下(不含400kN·m)的,不应超过8年;

2、起重力矩400至630 kN·m(不含630 kN·m)的,不应超过10年;

3、起重力矩630至1250 kN·m(不含1250 kN·m)的,不应超过15年;

4、起重力矩1250 kN·m(含1250 kN·m)以上的,不应超过20年;

二、根据建筑施工升降机使用现状和环境,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详见规程4.1.2):

1、SS型施工升降机:不应超过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不应超过8年;

三、根据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使用现状和环境,物料提升机整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详见规程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