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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1 04:21:33   |   来源:  |   阅读数:30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发文文号:唐建安字[2011]10号 发文时间:2011年11月11日 


通知

 

唐建安字[2011]10号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安监站,市中心区在施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

  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含吊篮,下同)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等单位要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层层把关,严防事故发生,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租赁企业立即开展起重设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使用及多塔作业方案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监理、租赁企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停工整改,坚决杜绝起重设备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要对产权和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的必须尽快监督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起重设备出租单、安拆装资质及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必须人证对应,并做好日常监理检查工作。

(三)各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企业在建工地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设备型号、运行状况、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分析和整改。在检查过程中要专门组织起重机械操作和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展板、影像和说教的形式,教育作业人员克服违章和冒险作业行为。施工项目部应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安拆装企业应迅速组织人员对本企业所有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彻底整改。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中应特别对保险限位、电器元件、附着以及构配件等进行详细检查,检查结果由出租、承租和监理单位各留一份。各施工企业于2011年11月20日星前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安监站。

(五)各设备产权单位应落实作业人员交接班和日检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等技术档案。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六)各县(市)区安监站要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使用淘汰设备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老旧设备,必须责令强制报废,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查不认真,设备保险限位装置不齐全及带病运转的,没有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除了要参加专业操作培训外,还要参加施工企业组织的进场前安全教育、岗前技术交底,不仅要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还要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自纠、市中心区集中检查、各县(市)区督导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企业要按照检查重点,逐项进行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做好安全复查验收记录。

第二阶段:从11月20日至12月15日,为市安监站对市中心区集中检查阶段。市安监站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起重设备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建筑工地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三阶段:从12月16日至12月30日,为市安监站对各县(市)、区督导检查及验收阶段。检查小组将听取各地区落实起重设备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汇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起重设备   检查    通知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