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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和《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2 04:20:40 | 来源: | 阅读数:64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建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通字[2012]37号 发文时间:2012年06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和《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现将《唐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和《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唐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活动及对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理企业做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取费的标准,保障安全监理的费用。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所有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施工项目监理部按专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技术人员,明确施工项目安全总监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监理职责(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当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监理规划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建设单位。
(二)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
监理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监理的措施: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企业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总分包企业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六)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八)审核施工企业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九)核查施工企业拟投入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钢管及扣件、配电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各种设施器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认可的不得进场使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各类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督促其立即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对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当与项目经理共同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主要资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验收资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验收单;安全检查、复查记录;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资料等。
(二) 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监理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到现场纠正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文明工地评比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安全报监阶段的监管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受理安全备案申请。
施工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做好安全施工条件准备,并根据安全备案工作要求,将所需资料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安全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备案资料进行复查评审,备案资料合格后,安全监督人员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前的现场勘验,达到勘验条件的施工现场,安监站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工程安全备案通知书》。
安监站委派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针对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施工特点和安全监督的要求,制定《安全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和监督方法。
安监站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召开一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的安全监督计划交底会议,安全监督人员公布安全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条 基础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管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上部结构施工准备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基坑土方开挖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检评价,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监理单位持复查合格单通知责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及深基坑、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网线布置复杂,邻近有较大地面荷载以及邻近高压线等情形的,将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并在监督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监管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上部结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控。
工程结构施工至二层结构时,施工企业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检评价,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按程序通知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高层建筑或建构复杂的工程将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在监督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高大模板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等为必检项目,在经验收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通知责任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否则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外墙装饰施工阶段的监管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装饰阶段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组织应当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自检复查,并通知责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将在监督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工程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开展专项巡查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第七条 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机构、人员、资金、措施、设备等到位。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组织进行施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消除各类不符合和隐患,全面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安全管理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组织进行审查,并监督全面落实;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从业资格、企业安保体系、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安管机构建立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等的审核和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指令整改,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项目监理还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规定、计划等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业检查、现场巡查和节假日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到“三定”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监督其使用,同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相邻建(构)筑物及水文气象资料的交底工作。不压缩合同工期、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租购使用不合格安全设备设施。积极监督、支持施工和监理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将根据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及计划安排等,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防患于未然。日常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等监督检查中评为不合格,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合格标准的,视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