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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延期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9 04:19:57   |   来源:  |   阅读数:53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发文文号:唐建安字[2012]16号 发文时间:2012年11月19日 


 

                                            通 知

 

唐建安字[2012]16号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延期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园区)安监站、各安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管,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按照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61号文件即《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做好2013年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延期复审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已取得2012年度《唐山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证明》的经销单位,必须办理延期申请工作,经复审合格后,取得新的《唐山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证明》,方可继续其经营活动。经销单位延期复审时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样品进行检测。

二、办理安全防护用品延期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防护用品延期复审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销售情况;

4、2012年度《唐山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证明》原件

三、对于安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初次申请登记时,参照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61号文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防护用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4、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5、产品执行标准;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延期复审工作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对延期复审不合格的经销单位,安监站将不予发放新的《唐山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证明》。对未取得《唐山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证明》的经销单位,将不许在唐山市辖区施工现场进行销售。

五、唐山市安监站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经进行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品经销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注销其登记。

附件一:安全防护用品延期复审申请表附件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防护用品    延期复审    通知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2年11月20日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