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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办《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1 04:16:06 | 来源: | 阅读数:43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发文文号:唐建安字(2007)8号 发文时间:2007年04月1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安监站:
现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的函》 (冀建安函[2007]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安监站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的有关内容,从即日起对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勘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表》条件的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的函》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现场勘验 通知
主 送:各县(市)、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安监站
抄 报:省安监办、毕学斌副局长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2007年4月10日印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冀建安函[2007]02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的函
各市(扩权县)安监站,华北石油安监站:
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实现2007年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的阶段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我办修改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表》。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各级安监机构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勘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表》条件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请各市认真执行。
特此函告!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勘验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