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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04 04:12:17 | 来源: | 阅读数:50
发文部门:签发人:毕学斌 发文文号:[2007]102号 发文时间:2007年07月04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 (城建局)及市属施工企业: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建质[2007]28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强化督导,将此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自查,并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自查重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的情况;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结合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 省建设厅 安全隐患排查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王天全 (共印:80份)
冀建质(2007) 288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安委办(冀安办[2007]1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等情况。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翩翩。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是: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涧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培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现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省安委办有关工作部署,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于6月20日前抓紧制订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下达到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督促其贯彻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同时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的闭环系统,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和规律,严格作业规程,重点抓好不良地质地段明塌、特殊地质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质检测、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市、县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0日为各市督导检查阶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7月30日至8月10日为省建设厅督导检查阶段,督查工作主要结合今年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对各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当地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情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
(四) "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 月20日为省建设厅"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 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认真仔细研究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指导意见》以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同时要将《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地的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并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的指导监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患于未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石出。
(三)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互相推语、执法不严、失职渎职以及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的,要严肃处理。
(四)完善制度,长远推进。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一方面要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政府网站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6号)
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办[2007]15号)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 安全 隐患 治理 通知
抄报:建设部质安司
抄送:省安委会 省安监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