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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3:37:56   |   来源:  |   阅读数:54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建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通字[2012]91号 发文时间:2012年06月0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吊篮租赁单位及各市属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现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吊篮登记备案

建筑吊篮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吊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吊篮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市安监站提供以下资料:

1、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每台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使用说明书;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唐山市安监站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吊篮进行编号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安监站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建筑吊篮使用年限的、自制吊篮;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吊篮产权单位备案

(一)吊篮租赁企业备案范围及时间安排

在唐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吊篮租赁业务的企业于2012年 6月1日至2012年 7月15日到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备案手续。备案合格的企业,将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网站予以公示。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未及时办理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企业,自2012年7月 16日起,将不再允许该单位在唐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租赁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每台吊篮《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表》;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证;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吊篮的检验

吊篮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建筑吊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吊篮的使用备案

吊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吊篮的使用备案,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3);

2、吊篮备案证书;

3、吊篮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吊篮检验检测报告;

5、应对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五、有关要求

(一)总承包单位对吊篮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吊篮使用安装单位对吊篮的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吊篮的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吊篮专项方案的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吊篮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必须包括:吊篮安装、吊篮移动、吊篮拆卸、安全绳固定等内容。因安装位置特殊不能按说明书正常安装的吊篮必须经专家论证和必要验算,方案编制完成后须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安装。

(三)吊篮的安装检查。吊篮应经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悬挂装置应当定位准确,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悬挂机构负载后施加于支撑处的作用力;悬挂机构的梁应连接应牢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安全锁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

(四)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上并设防磨损措施,严禁将安全绳固定于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建筑物栏杆、烟道等不牢固位置。

(五)吊篮使用必须建立管理技术档案,有运转(使用、维修、保养、故障、停滞、事故)、更换配件和交接班等记录。严格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附件1: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表

附件2: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3:唐山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表           

附件下载.doc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