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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唐山市住建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通字[2012]36号 发文时间:2012年05月1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二、实施范围
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三、安措费确定
现场安措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以下简称核算单,附件一)。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
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四、安措费缴纳及拨付
(一)建筑工程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措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二)建筑工程安措费按以下方式拨付:
安措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附件二)。
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
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附件三)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五、安措费的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三)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六、罚则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单位使用安措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安措费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措费的,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四)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七、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各县(市)区及燃气、热力工程等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