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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租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3:28:08   |   来源:  |   阅读数:50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2011]64号 发文时间:2011年05月17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起重设备安拆、租赁企业及各监理企业、市属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我市起重机械安拆和租赁企业的监管,现将加强和规范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及租赁企业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租赁企业登记备案复核

(一)复核范围及时间安排

在唐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租赁业务的企业于2011 515 日至2011 630 日到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已办备案手续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将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网站予以公示。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未及时办理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自20117 1日起,将不再允许该单位在唐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复核提交资料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企业登记备案复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拆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一)

2)安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安拆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4)安拆企业法人委托函

安拆企业登记备案时应出具法人书面委托函,设置专人从事起重设备的使用备案。每次起重设备使用备案应由安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安拆企业人员配备:安拆人员人数应符合其相应安拆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在唐从事安拆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操作证件安监站将在网上公示,以备现场查验。

6)安拆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7)外省安拆企业进冀备案手续。

2、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登记备案复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二);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6)外省租赁企业进冀备案手续。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租赁企业首次登记备案所需资料与复核同。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拆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拆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拆企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及各区县安监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要求及处罚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在进行现场起重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设附着等工作时,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分别留置影像资料(安装企业资质原件照片、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照片、现场作业人员的持证照片、各主要环节操作照片等),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二)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设备租赁、设备安装、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职责,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四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监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安装起重设备前,告知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工、司索工、安拆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信号指挥工和司索工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实施建筑起重设备淘汰制度。属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使用。租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1:唐山市安拆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2:唐山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文明  工地  管理办法  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

                                                                                                                              (共65份)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