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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9 02:51:07   |   来源:  |   阅读数:63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发文文号:唐建安字[2017]10号 发文时间:2017年03月29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安监站及各相关企业:

2017年3月27日7时左右,保定市裕华中心项目4名工人乘坐吊篮进行外墙施工时,左侧钢绞线滑轮处异常,吊篮左侧瞬间大幅度倾斜掉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吊篮租赁、安拆、移位、使用、维保、监控各环节管理到位,防范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站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二、检查内容

1.高处作业吊篮。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吊篮租赁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对吊篮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

    3.安全装置。是否安装防坠器安全锁,安全锁是否灵敏,防坠安全锁是否超过标定期限仍在使用,是否设置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安全绳是否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是否安装上限位装置并且有效。

 4.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是否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的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前支架与支撑面是否垂直,上支架是否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是否使用破损的配重块及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是否固定,其重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5.钢丝绳。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是否相同,安全钢丝绳是否独立悬挂,安全钢丝绳是否悬垂,电焊作业时是否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6.安装作业。安装拆卸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吊篮平台组装长度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组装的构配件是否是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7.升降作业。操作升降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是否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是否从地面进出吊篮。

8.交底与验收。吊篮安装或拆卸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吊篮安装完毕后是否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书,检测合格后是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是否有书面记录,各方验收主体是否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是否在吊篮上悬挂合格标志牌、额定载荷牌等。

9.安全防护。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是否设置防护顶板。

10.吊篮稳定。吊篮作业是否采取防摆动措施,吊篮钢丝绳是否垂直或吊篮距建筑物空隙是否过大。

  11.荷载。施工荷载是否超过设计规定,荷载堆放是否均匀。

  三、检查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4月10日)。全市各建筑相关企业要对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达到安全合格方可使用。各县(市)区安监机构要对本辖区内的(路南、路北由市安监站负责)建设工程组织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确保项目部每台高处作业吊篮排查到位。

2.集中抽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25日)。市安监站将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进行集中抽查。

  3.整改总结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次专项检查存在的情况做好整改和总结,并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规范使用。各地于4月28日前,将排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市安监站。

  四、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安监机构认真按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下发停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2.各建筑业总承包单位要充分发挥在安全工作中负总责的作用,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吊篮的使用行为。

3.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行为,在专项检查中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向本辖区安监机构举报。

4.对未按时开展自查工作或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市安监站将对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记不良行为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