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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6 09:14:16   |   来源:  |   阅读数:59

发文部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各相关单位:

    《唐山市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将我站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责任清单梳理如下:

    一、部门职责

    负责对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进行监督;负责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加大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

(二)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中心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路南、路北)房屋建筑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