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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唐住建发〔2017〕110号 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8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连续发生安全生产问题的紧急通报》(冀建安委办〔2017〕5号)、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冀建安〔2017〕11号)、省住建厅安委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制措施18条》等要求,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平稳形势,经研究决定,从4月10日至5月10日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的制定情况;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签订情况;
3.建筑工程安全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5.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6.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演练情况;
7.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
8.起重设备及吊篮备案管理情况;
9.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10.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的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
是否按合同计划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2.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治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6)对监理的工程下达监理通知及监理日志记录情况。
3.施工单位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5)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8)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9)安全生产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
(10)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法
(一)首先听取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而后随机抽查2-3项在建工程。
(二)市中心区的施工现场由项目部汇报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而后检查现场。
(三)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在全市范围通报。
三、时间安排
(一)4月10日至4月16日各施工企业自查整改,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二)4月17日至4月28日市住建局检查组对市中心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三)4月29日至5月10日市住建局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迎检准备工作,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JGJ59-2011安全检查标准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强制措施18条》的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将对各责任主体一并处理。
(二)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于现场扬尘治理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相关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施工。
(三)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收回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严格纪律。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廉政勤政要求,不得接受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