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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季复工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2:40:27 | 来源: | 阅读数:32
发文部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2010]20号 发文时间:2010年03月14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市属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市中心区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春季复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一次春节后复工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3月15日—4月15日
二、检查方法
采取“先自查,后验收”的办法。由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理单位负责审查验收。各级安监部门在施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节后复工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内容
1、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复工前集中组织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及记录。
2、检查脚手架立杆基础、架体拉结,卸料平台的支撑、拉结系统,是否有沉降、磨损、锈蚀等安全隐患,以防坍塌、断裂。
3、检查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设备基础、附墙架、钢丝绳、安全保护装置、限位装置的可靠性,以及防风、防碰撞、防坍塌的措施是否健全。
4、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漏电保护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基坑支护是否有变形、垮塌部分,支护、排水措施是否按方案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检查的组织,高度重视春季复工安全检查工作。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本市施工企业公司的安全部门要组织参加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2、各施工单位要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式四份,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同时,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属安监部门一份。检查报告形成时间应与节后复工时间一致,不能拖延,随时复工、随时自查。
3、4月至6月,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4、在春季复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没有及时整改和消除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加大处罚,决不手软。
主题词: 春季 复工 安全检查 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
(共印80份)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市属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市中心区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春季复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一次春节后复工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3月15日—4月15日
二、检查方法
采取“先自查,后验收”的办法。由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理单位负责审查验收。各级安监部门在施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节后复工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内容
1、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复工前集中组织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及记录。
2、检查脚手架立杆基础、架体拉结,卸料平台的支撑、拉结系统,是否有沉降、磨损、锈蚀等安全隐患,以防坍塌、断裂。
3、检查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设备基础、附墙架、钢丝绳、安全保护装置、限位装置的可靠性,以及防风、防碰撞、防坍塌的措施是否健全。
4、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漏电保护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基坑支护是否有变形、垮塌部分,支护、排水措施是否按方案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检查的组织,高度重视春季复工安全检查工作。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本市施工企业公司的安全部门要组织参加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2、各施工单位要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式四份,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同时,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属安监部门一份。检查报告形成时间应与节后复工时间一致,不能拖延,随时复工、随时自查。
3、4月至6月,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4、在春季复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没有及时整改和消除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加大处罚,决不手软。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 春季 复工 安全检查 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
(共印80份)